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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维护雇工权益的历史考察*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5-09 10:45:03 | 浏览次数:

摘要:建党初期,为了改变广大雇工在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以及悲惨的生活状况,中国共产党代表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在领导和发动工人运动中,积极维护在外国资本、本国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工商企业中雇工的正当权益,并伴随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的初步结合,其维护雇工权益的目标趋于理性,内容趋于具体,方式趋于灵活。其成功经验是:坚持普及宣传与理论探讨相结合,积极主动地维护雇工权益;坚持生存保障与发展保障相结合,全面深入地维护雇工权益;坚持罢工斗争与立法运动相结合,形式多样地维护雇工权益。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雇工权益;探索;历史经验

中图分类号:K26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1)06-0015-05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以城市为工作重心,以领导和发动工人运动为已任,为维护外国资本、本国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工商企业中的雇工权益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和不懈的斗争,赢得了广大雇工的支持和拥护,壮大了革命力量,推动了革命事业的发展。

近代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本国资本主义对雇工的剥削与压迫相互渗透,广大雇工在政治上所受的压迫、经济上所受的剥削以及悲惨的生活状况,是特别严重和举世罕见的。

1. 政治自由深受践踏,人身权利毫无保障

尽管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给予雇佣工人所谓的“民主”、“自由”完全是空泛的和形式上的,但近代中国企业中的雇工连这种表面的和虚伪的政治权利都不能享有。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1912年8月,中华民国参议院通过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对公民的选举权作了种种限制,规定妇女无选举权,只有年满21岁以上、具有小学毕业以上受教育程度的男子且在选举区内居住2年以上、拥有500元以上的不动产和年纳2元以上直接税者才有选举权。显然,这些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广大雇工的选举权。罢工是工人阶级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政治斗争手段,但近代中国“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① 1912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从事同一业务之工人,同盟罢工者,首谋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余人处拘役或30元以下罚金。”② 1914年公布的《治安警察条例》严厉禁止工人罢工。事实上,反动军阀并未按上述法律条文办事,他们对工人罢工的镇压手段极为残暴,工人罢工的参与者尤其是组织领导者,经常遭到军警包围、殴打、拘捕、刑讯、监禁、游街示众,甚至杀头枪毙。

在企业内部,中外资本家与封建把头、地痞流氓和其它黑暗势力相互勾结,利用包工制、包身工制和养成工制、甚至“死工制”等非资本主义的特殊形式对雇工进行“超经济剥削”。他们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厂规、矿约,压迫和苛待雇工,甚至私设刑堂,对敢于反抗的雇工,轻则打、骂、罚款,重则逮捕、刑讯和杀害。如山东德华矿务公司坊子煤矿雇工劳动时,竟然有人持枪督工。中国民族资本企业虽然受到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束缚,但他们与反动势力如出一辙,明文规定可以鞭笞雇佣工人。如上海德大、厚生两纱厂规定厂间普通罚例共计92条,各车间另有罚例计42条,举凡“工作马虎”、“误时迟到”、“损坏物件”等,都成为罚款、鞭笞甚至开除的借口。

2. 工资水平非常低下,生活条件极为艰辛

在我国近代工业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中外资本家为了从雇工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肆意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但雇工的工资收入非常微薄。20世纪20年代中国工人工资与美国、日本两国工人工资相比较,日本比中国高出4.1倍,美国比中国高出14.8倍。在纺织行业中,外国工人的工资甚至比中国工人高出25倍。而煤矿业差距更大,正如周恩来在1921年《旅欧通讯》中对中英两国矿工工资收入的描述:“相差之巨直达四十倍以上。”③ 剩余价值率最能反映出资本家对雇工的剥削程度,以美国为例,本国工业企业的剩余价值率为84-94%,而在中国开办的工业企业,剩余价值率高达300-400%。中国官办工业中,如江南造船厂在1922—1926年间剩余价值率高达227.6%。民族资本工业中,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1915年的剩余价值率高达404%。这意味着中国工人相比外国工人而言,承受了更为残酷的剥削和压榨。

与广大雇工低收入相伴随的是生活的极端贫困。雇工吃的,南方多是米饭菜汤,北方则是窝头咸菜,饮食的营养成分很差。一位外国人对中国工人伙食研究的结论是,从数量到质量,工人的卡路里都是不足的,70%缺Va,80%缺Vb,40%缺Vc。④雇工的住房条件更差,大多数是贫民窟式的工棚。如开滦矿工住的房子,“讲究的猪窝,也比它好。屋内窄狭污秽,臭气蒸人,有睡在地上的,也有睡在土坑上的,他们没铺的,也没有盖的,枕头是用砖头来代替。”⑤ 由于雇工的生活开支主要在食品方面,衣着费用所占的比例少得可怜。普通工人很少添置新装,家庭负担较重的工人,穿的往往是破烂不堪。最贫穷的工人,多是仅穿一条裤子,半裸过夏,有的简直“鹑衣百结,无从蔽体。”

3. 工作环境异常恶劣,文化生活极其贫乏

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资本是不管劳动力的寿命长短的,它唯一关心的是在一个工作日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旧中国的资本家为了获取最大利润,无视雇工合理正当的劳动权益,迫使他们在极为恶劣的工作环境下劳动。纺织企业车间终日尘土飞扬,纤维障目。缫丝厂劳动状况更加不堪入目,年幼、瘦弱的女工终日将双手泡在热水之中皮破血流。矿场工作环境更为艰险,矿工们不仅从事极艰苦的劳动,还经常面临着塌方、透水、起火的危险,生命安全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

恶劣的工作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一是雇工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的摧残。终日在中外厂矿劳动的雇工,由于劳累过度,营养不良,往往鹄形鹄面,颜色枯槁,失去了人生本来面目,全无人生乐趣。如天津裕元纱厂的工人患病率竟然高达99.8%,其中腿疾占12.8%,咳嗽占13.5%,头痛占10.5%,内热占8.5%。二是工伤事故频发,雇工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由于机器缺乏安全装置,工人劳动强度又极大,因此,劳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工人大量伤亡。本溪湖煤铁矿从1912年至1924年,受伤者26044人,致死者853人。湖南各矿工人共计12184人,伤亡达2277人,占工人总数的18.7%。⑥ 工伤死亡的抚恤金少得可怜,如唐山煤矿,因公致命给40元抚恤金,而每匹骡子价格为140元,人命竟不及骡价的1/3。

此外,由于工作太苦,根本没有娱乐的机会,雇工的烦闷情绪无从发泄,他们普遍抽烟、喝酒,甚至嗜赌、嗜嫖。如汉口江岸的苦力工人,十分之四“皆力大如牛,肥壮无病,虽三四百斤重物亦能背负而行,得钱则饮酒赌博,无储蓄心。”⑦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解放工人阶级乃至解放全人类是其肩负的神圣使命。党成立初期,伴随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的初步结合,中国共产党维护雇工权益的目标趋于理性,内容趋于具体,方式趋于灵活。

由于受苏联革命模式的束缚,在1921年7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的共产主义者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世界形势出发,得出中国革命必然是以无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结论,主张“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⑧ 这种把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军阀的民族民主革命与消灭一切剥削、消灭私有制的社会主义革命混为一谈的错误思想危害极大,邓中夏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从前做劳动运动的人,都抱持一个可以立刻推翻资本制度而建设共产社会的简单观念。所以,‘社会革命’、‘劳农革命’、‘无产阶级专政’这一类口号,唱得呱呱叫。其实这类口号不仅是使压迫阶级见之吐舌而惊,就是劳动阶级亦是闻之掩耳而走。”⑨ 事实正是如此,脱离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的基本国情,急于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必将造成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实际上损害了广大雇工的长远利益。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一年间,通过血与火的斗争实践的考验,我党对于中国社会与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开始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1922年6月15日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没有脱离近代中国国情,空谈消灭私有制,推翻资产阶级专政,而是基于联络民主派共同对付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现实要求,提出了现阶段党维护雇工权益的基本主张。一是要求采用无限制的普遍选举制,使工人阶级真正获得选举权;二是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三是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及一般的工厂卫生法和工人保险法;四是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发表的宣言规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对中国革命进程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依存与对立的关系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中国共产党在二大宣言中提出了要制定有关“改良工人待遇”法律的目标,具体包括六项要求:(1)废除包工制;(2)八小时工作制;(3)工厂设立工人医院及其他卫生设备;(4)工厂保险;(5)保护女工和童工;(6)保护失业工人。这六项要求事关工人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广大雇工的心声,表明中国共产党维护雇工权益的目标与内容更加具体与务实。

为了加强对蓬勃兴起的工人运动的领导,迫切要求中国共产党制定统一的工人斗争纲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领导发动了声势浩大的劳动立法运动,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共4项和《劳动法案大纲》计19条,全面明确地提出了党维护雇工权益的要求和主张。

1. 保障雇工政治上的自由

一是雇工的集会结社权和同盟罢工权。《劳动立法原则》指出:“政治上之自由权,如言论、集会、结社等,为共和国家任何阶级所应享有,《临时约法》上虽亦有此规定,然自袁世凯公布《治安警察法》之后,实际上已无形取消矣。至同盟罢工则显为法律所禁止。从而劳动界之言论与行动,已全无发展之机会。”⑩ 所以,《劳动法案大纲》规定:“承认劳动者之集会结社权”,“承认劳动者之同盟罢工权。”{11} 二是雇工的团体契约的缔结权。针对资本家经常以单独契约劾夺工人正当权益的情况,《劳动法案大纲》规定:“承认劳动者之团体的契约缔结权。”{12} 三是雇工的国际联合权。由于无产阶级的国际联合对于中国工人运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劳动法案大纲》规定:“承认劳动者之国际的联合。”{13}

2. 改良雇工经济生活

鉴于近代中国工人阶级悲惨的生活境遇,《劳动法案大纲》就改良雇工的经济生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工作时间。即日工“不得过八小时,夜工不得过六小时”;“十八岁以下的青年男女工及剧烈劳动之劳动时间,不得过六小时”;“禁止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设有特别事故,须得工会之同意,始可延长之”;“农业劳动者之工作时间,虽得超过八小时,但对于超过时间之工资,须以八小时为标准而计算之。”{14} 二是休假制度。规定工人每星期可连续休息42小时,且“各种劳动者,一年劳动期间中,应有一个月之休假,半年中应有两星期之休假,其期间内有受领工资之权。”{15} 三是保护童工和女工。“十六岁以下之男女工,不得雇佣”;“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之工作时间外之劳动,不得使十八岁以下之男女工为之。”“对于需要体力之女子劳动者,产前产后均予以八星期之休假,其他女工,应予以五星期之休假;休假中工资照给。”{16} 四是最低工资制度。“为保障劳动者之最低工资计,国家应制定保障法;制定此项法律时,应许可全国劳动总工会代表出席。公私企业或机关之工资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17} 五是雇工保险制度。“一切保险事业规章之订立,均应使劳动者参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业或机关中的劳动者所受之损失;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分担之,不得使被保险者担负。”{18}

3. 雇工参加劳动管理

为了改良工厂的管理制度,保障雇工当前利益乃至为将来雇工管理工厂作好准备,《劳动法案大纲》规定:“各种劳动者,有由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选举代表参加政府之经济机关、企业机关及政府所管理之私人企业或机关之权”;为了进一步把雇工参加劳动管理的权利落到实处,《劳动法案大纲》要求,国家应对全国公私各企业,设立劳动检查局,并且规定:“国家对于劳动者,应予以完全参加劳动检查局之权利。”{19}

4. 雇工享受劳动实习教育

现代社会劳资的不平等,大半起源于雇工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政府每年支出巨额款项,专为资产阶级办教育,而无产阶级丝毫享受不到。针对这一状况,《劳动法案大纲》规定:“国家以法律保障男女劳动者享受补习教育之机会。”{20}

中国共产党的上述主张和要求代表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对雇工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的全面维护。更加难能可贵的是,中国共产党还表现出了对工农联盟的高度重视,制定了对农民的具体保护措施,除了对农业工人限制了工时外,还特别强调:“以法律保障农民之生产品价格,由农民代表提出,以法律规定之。”{21} 虽然当时农民运动尚未兴起,但这一规定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农业工人利益的高度关注,为党今后在苏维埃区域维护和保障雇工权益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中国共产党在《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中提出的维护工人权益的一系列主张,得到了广大雇工的普遍支持和响应。唐山铁路工人指出,《劳动法案大纲》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小”、“最低”限度,必须通过。长辛店京汉铁路工人俱乐部北段总部于1922年8月28日致电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表示“贵部所拟劳动法案建议,本部工友详加讨论,条条皆是保护劳动者最紧急最切要最低限度之要求”,“我等当万众一心,一致主张,誓不达目的不止。”{22} 劳动立法运动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他们以各种形式呼吁北洋军阀政府制定劳动法规,废除《治安警察条例》,保障雇工合法权益。

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推动了全国罢工斗争形势的高涨,同时,军阀政府在这场运动中所表现出的沽名钓誉和欺骗舆论的卑劣行径,也使工人阶级认识到政治自由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懂得没有政治自由,就无法保障争取到的经济利益,只有取得政治权利,也才能更好地维护经济权益,从而指引他们走上了通过政治斗争推翻军阀政权,维护自己合理权益的革命道路。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维护雇工权益的主张与实践,树立了党的工人阶级政党的形象,促进了全国罢工高潮的兴起,加速了中国革命的进程,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借鉴。

1. 坚持普及宣传与理论探讨相结合,积极主动地维护雇工权益

党成立之前,中国工人阶级是一个“自在”的阶级,他们的阶级觉悟不高,对资本主义的认识尚处于感性阶段,所进行的斗争,经常的、大量的还是为着他们的切身利益。为了启发和提高雇工的阶级觉悟,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刚一建立就出版了机关报《劳动周刊》,以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文字向工人阶级宣传团结和组织的重要性,启发工人按产业组织起来,掌握和运用阶级斗争这个的锐利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北方分部创办的《工人周刊》中的许多文章都无情地揭露中外资本家及其走狗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和压榨,以及工人的恶劣工作条件和牛马般的生活,以激发工人的阶级觉悟。

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在宣传教育广大雇工的基础上还深入开展了维护雇工权益的理论研究。1922年“五一”劳动节期间,李大钊在《五一纪念日于现在中国劳动界的意义》一文中,对劳动立法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如“反对国际的军阀财阀的压迫”;“主张召开国家大会,容纳各阶级的代表,制定国宪”;“男女同工同酬”;“假期停工给薪”;“取缔童工”;“含有危险的工作应该格外优待”。{23} 李达在《对于全国劳动大会的希望》一文中,对劳动立法的目标和要求谈得非常系统和全面,即承认劳动者有罢工权,制定工会法,制定工场法,实行八小时劳动制,保护童工和女工,制定劳动保险法。{24} 正是在普及宣传与理论探讨的相互结合中,中国共产党明晰了维护雇工权益的思路,也提高了广大雇工维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 坚持生存保障与发展保障相结合,全面深入地维护雇工权益

生存权是指劳动者维持其生计、健康、工作环境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发展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社会中良性发展的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劳动者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1922年5月1日,毛泽东在《更宜注意的问题》一文中提出了“劳工的生存权”、“劳工的劳动权”、“劳工的劳动全收权”{25} 三件事,并特别强调当前关注劳工生存权与劳动权的重要性,实际上是号召全党重点关注劳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实际斗争中,党和工会组织一方面就雇工的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事关其生存的内容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另一方面又尽力争取雇工的劳动保险、劳动就业、劳动实习教育等发展权,做到了对雇工权益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维护。

3. 坚持罢工斗争与立法运动相结合,形式多样地维护雇工权益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通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及其各地分部,在各地工人群众中积极开展组织宣传工作,推动了全国工人的罢工斗争和工会组织的发展。从1922年1月到1923年2月的一年多时间,全国共发生罢工斗争130余起。{26}并且在罢工期间或罢工前后建立了由共产党领导的工会组织,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工人运动的高潮。在罢工中,党和工会组织代表广大雇工提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要求,并在与北洋军阀政府、中外资本家的激烈斗争中力争部分甚至全部达到预定的目的。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于1922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领导发动了声势浩大的劳动立法运动,通过与军阀政府的合法斗争,宣传党的劳资政策与主张,追求劳动者的经济改良。总之,中国共产党把罢工斗争与劳动立法运动结合起来,通过罢工斗争为劳动立法运动壮大声势,通过劳动立法运动指引罢工斗争走向深入,在两者的相互促进中,更加有效地维护雇工的合理正当权益。

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及理论水平的限制,中国共产党维护雇工权益的主张与实践并非尽善尽美。一是党维护雇工权益的一些主张和要求脱离了中国实际。由于在劳动立法运动中中国共产党缺乏劳动立法的实践经验,不可避免地要从国外的劳动法典中照搬照抄一些条文,造成《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的一些规定与中国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条件相脱节。如每星期连续42小时休息,女工产前产后各给8星期及6星期的休假等。二是党维护雇工权益的一些主张未能付诸实施。如中国共产党主张雇工参加劳动管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更多的是体现在宣传和动员层面上,一直到我党实现了在全国局部区域执政,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公营企业时,才有了理论运用于实际的场地和机会。三是党维护雇工权益的主张还需进一步细化。由于中国共产党还处于幼年时期,对中国国情特别是对各类企业雇工的生存状况缺乏细致详实的调查研究,这就造成党所提出的维护雇工权益的主张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为此,中国共产党应该根据各类企业生产经营及雇工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各行业工会分门别类地制定雇工权益保障条例,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雇工的正当权益。

注释:

①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42页。

② 《中华六法全书》(午),《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中华法政学社1916年刊印,第23页。

③⑥ 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378、233页。

④ 让·谢诺:《中国工人运动(1919—1927)》,转见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⑤ 《新青年》第7卷第6号,1920年5月1日。

⑦ 《新青年》第8卷第1号,1920年9月1日。

⑧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⑨ 《邓中夏文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7页。

⑩{11}{12}{13}{14}{15}{16}{17}{18}{19}{20}{21}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工人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4、14、14、15、15、15、15、15、15、15、15页。

{22} 《晨报》,1922年8月29日。

{23} 《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61页。

{24} 《先驱》第7号,1922年5月1日。

{25} 《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26} 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工人运动史》第2卷,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1页。

作者简介:王强,男,1970年生,江苏建湖人,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副教授,江苏盐城,224051。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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