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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关于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决策研究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5-18 16:30:09 | 浏览次数:

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毛泽东作出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决策,依据的是中国国情,并有着深厚的民族平等观、民族自治和国家结构形式的思想认识基础。新_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上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历史必然。

关键词 毛泽东;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决;李维汉

中图分类号 A84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57(X)(2008)03-0128-10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面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国社会,中国共产党曾有过联邦制的主张,然而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建立新中国,党面临着仿效前苏联实行联邦制抑或根据本国国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抉择,新中国实行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被提上建国议程。为解决这一问题,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和《共同纲领》起草期间研究中国国情和民族状况,并曾就是否实行联邦制问计于李维汉,最终作出了中国不宜实行联邦制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决策。由此,《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立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奠定了新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关于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决策问题,迄今一般认为,这是党中央和毛泽东在筹建新中国的进程中同意并采纳李维汉提出的中国不宜实行联邦制而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结果。然而,对于这一历史事实大都缺乏具体分析,尤其是对于决策过程的认识仍然比较模糊。历史发展表明,毛泽东关于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决策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经过长期慎重观察,并在总结党的民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历史必然。

一、毛泽东决策在中国民族问题上的思想基础

作出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决策,必须解决如下三个基本认识与实践问题:一是新中国实行什么样的民族关系问题。这一问题集中表现为是实行民族平等、团结还是民族压迫、分裂。二是新中国在民族地区实行什么样的管制方式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是指实行民族自决还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三是新中国实行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是实行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则集中体现于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因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决策只有也只能是民族平等团结、民族自治和单一制思想合乎逻辑的发展,并且是建立在这些思想基础之上的。其中,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言,民族平等团结是前提是基础,民族自治是内容是本质,单一制是形式是保障。然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在决策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时,其民族平等团结思想已根深蒂固,民族自治思想已基本成熟,但单一制思想的发展则尚不充分,这也就有了建国前夕毛泽东决策新中国是否实行联邦制,并问计李维汉,从而作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幕的发生。

1、关于决策前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思想 坚持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思想,是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与中国革命中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毛泽东在认识和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上,坚持贯彻民族平等原则。他在1938年10月6日党的六届六次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论述“中华民族”时指出,“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因此,在当时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问题上,他指出:“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选举政策,应该是凡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党派、男女、信仰和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将“实现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联合蒙回民族共同抗日”列入其抗战时期的施政纲领。关于中国共产党在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毛泽东于1940年3月党的高级干部会上指出,“实行民族主义,坚决反抗日本帝国主义,对外求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对内求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提出,经中央政治局批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就民族政策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在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在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重申,“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1948年9月4日,中共中央在为华北第三兵团起草的《安民布告》中也强调:“尊重蒙、回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及风俗习惯,实行民族平等,反对大汉族主义,在少数民族区,实行民族自治。”

综观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族观及其发展,党关于民族平等团结思想和民族平等原则是始终坚持如一而从未动摇过的。这就为决策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最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

2、关于决策前党的民族自治思想 为了实现中国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不断根据中国革命的需要探索民族问题的根本解决,并逐步确立起民族自治思想在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中的主导地位。党的民族自治思想成为毛泽东在建立新中国时决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思想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十分重视民族问题,并把它作为中国社会发展总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对待。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关于民族问题的思想和民族政策则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对于这一历史过程,一般以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为界,划分为提倡“民族自决”和主张民族自治前后两个阶段,或表述为从“民族自决”到“区域自治”的发展;也有一种观点将党探索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1)1922年7月-1936年5月,承认民族自决权和主张建立联邦制阶段;(2)1936年5月-1945年9月,以主张民族区域自治为主、仍没有放弃联邦制主张阶段;(3)1945年9月-1949年9月,创建内蒙古自治区、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阶段。上述观点之所以有所不同,其焦点在于对抗日战争时期党关于民族问题的思想和民族政策变化的认识差异。还有一种观点根据抗日战争时期党的民族理论及其发展轨迹,认为抗日战争时期党在“自决联邦”与“区域自治”的思想存在多样化发展的历史趋向,民族自决权、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主张之间并没有截然分开的发展阶段性。

笔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不存在单纯主张“民族自决”的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关于民族问题的思想发展进程,以提出“区域自治”和发布《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为界,大致可以划分为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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