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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5-18 19:55:05 | 浏览次数:

摘要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采取形式各样的欺骗手段,使得司法机关对部分侵犯财产犯罪进行具体定性时难以把握,容易产生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争议。本文将围绕一个典型案例,分析其定性存在的争议,探讨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对该案定性。

关键词盗窃罪 诈骗罪 侵占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38-02

盗窃罪、诈骗罪与侵占罪都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具体罪名,都是侵害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侵犯的法益相同,而且犯罪分子经常采取形形色色地欺骗手段,使得在对这三类犯罪定性时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要准确的将三罪区分开来,必须从理论上把握这三个罪的本质区别,再在具体案件中仔细分析主体的具体行为及其意思表示。

一、案情及定性争议

案情: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某甲从家中出来,在村口看到某乙在池塘边钓鱼,某乙的一辆摩托车停在池塘的旁边。因为自己缺钱用,某甲便产生了把某乙的摩托车骗过来去卖掉的念头。其便对某乙说:“我忘记带钥匙了,房门打不开,家人都在某工地上干活,你把你的摩托车借我一下,我到某地去买包香烟。”某乙相信了某甲,便把摩托车借给了某甲。第二天某甲将摩托车骑到相邻的某市的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将摩托车卖掉,所得的350元钱也花掉了。后来,当某乙向某甲要回摩托车时,某甲便承认将摩托车卖掉了,钱也花掉了。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通常表现为采用秘密的方式,违反占有者的意思,排除其占有,由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进行占有。本案中,某乙将摩托车借给某甲,并没有改变对摩托车占有的意思,也就是说没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这一点从仅仅答应将车借给某甲去买包烟以及事后向某甲追讨车子可以看出。某乙认为将车子借给某甲去买烟这个过程时间应该是很短,并不会丧失对车子的控制。某甲在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子变卖,变卖款予以挥霍,使某甲丧失了对车子的控制,转移了车子的占有关系,这其实就是秘密窃取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对方基于错误处分财产——他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本案中,某甲首先产生了非法占有摩托车的目的,继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谎称借车买烟,实则想将车骗到手后再卖掉。某甲的欺骗行为使得某乙陷入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某甲使用,某甲会及时返还,而“自愿地”将车交给某甲。某甲在将车骑走后便卖掉,使得某乙遭受损失。某甲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罪的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代为保管必须基于委托关系发生,而且不限于当事人之间“一对一”的直接委托,还可能由于借用关系、租赁关系等原因产生。而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赠予、转让、消费、出卖、抵偿等行为。本案中,某乙将摩托车借给某甲使用,该车便成了某甲代为保管的财物,形成了构成侵占罪之前必须存在的一种合法占有关系。而某甲将该车卖掉的行为是典型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应当是构成侵占罪。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盗窃罪和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侵犯的都是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它们之间的具体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分属于不同的财产犯罪的种类。理论界根据刑法规定的不同类型的财产犯罪,以是否取得财产为标准,分为取得罪和毁弃罪。取得罪进一步分为夺取型犯罪和侵占型犯罪。所谓夺取型犯罪就是行为人直接从被害人处取得被害人所占有的财物,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这是财产犯罪中的基本类型。在夺取型罪的范畴内,将违反被害人的意思而夺取财物的称作夺取罪,典型的是盗窃罪、抢劫罪等罪;将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财物的称作交付罪,典型的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

其次,犯罪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手段实施各类财产犯罪的情况,不仅仅限于诈骗罪。但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中,犯罪分子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在盗窃罪中,实施欺诈行为是为了让被害人放松对财物的控制,趁财物的支配力一时“迟缓”而秘密窃取,一般也称作 “诈术盗窃”。例如,某甲知道乙买了一个真品古董,存放在保险箱里,不轻易拿出来。甲便自称是某古玩协会的负责人,希望鉴赏一下乙的古董,乙热情接待,并将大方的将古董放置在客厅茶几上让乙鉴赏,乙趁甲在准备茶水离开之际将该古董调包窃走。在诈骗罪中,实施欺诈行为是为了让被害人“自愿”地交付财物,改变财物的占有关系。如,文物贩子甲为了得到农民乙的一个祖传古董,乙便自称是某古玩协会的负责人,该古董可能是赝品,其可以代为带到专业机构去鉴定。乙信以为真,在甲留下虚假的身份证和联系方式后便将古董交与甲带走。

最后,是否存在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诈骗罪中没有记载的构成要素,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一般说来,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地”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占有地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的认识上的错误,即只要使对方产生交付财物地动机这样的错误,包括:认为应当将其占有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或者自己占有的财物本身就是属于他人所有,应当归还;或者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他人后会产生更大的回报;或者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他人后,他人会按承诺时间归还。处分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永久性占有、长期占有、暂时占有,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即时消费,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当场处分财物等等。在盗窃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财物是被秘密窃取,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也不会产生上述错误的认识,更不会产生随后的处分即交付行为。例如,甲编造事实,称乙偷了其1万块钱,并存到银行里去了,乙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告诉甲,让其电话查询,乙便乘机取走了乙银行卡内的3000块钱。在这个案件中,乙仅仅是因为甲的欺骗行为造成对财物的占有的“迟缓”,不存在处分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盗窃罪。

三、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首先,分属于不同的财产犯罪的种类。财产犯罪中的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关系,可以分为转移占有关系的犯罪和不转移占有关系的犯罪。这里的转移占有关系中的占有因该单纯的理解为某人对财物的控制的状态,即是谁能够即时对财物进行利用或处分的状态,不去关注这种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通常,财产犯罪中的占有都是从合法转为非法。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夺取财物的夺取罪和利用被害人瑕疵意思表示取得财物的交付罪均发生了占有关系的转移属于转移占有关系犯罪。盗窃罪属于夺取罪,是转移占有关系犯罪的典型。而侵占型犯罪从开始实施到完成,没有发生占有关系的转移,是不转移占有关系的犯罪。侵占罪则是事先合理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因此是不转移占有关系犯罪的典型。

其次,犯罪的对象不同。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事先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能构成盗窃罪,而对于他人占有财物状态是否合法不予考虑;侵占罪只能是侵占自己事先合法占有的他人的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什么情况下才构成“自己事先合法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有个例子可以说明。甲是一个宾馆的服务员,其工作是保管客人寄存的物品。一日,其将一个客人的手提包放到储藏室后,在下班时偷偷将该手提包放在自己的背包中带回家,占为己有。在这里,甲在将手提包拿回家前是否是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合法占有客人的手提包的应当是该宾馆,而不是甲,甲保管手提包只是职务行为,他无权选择愿意保管的对象。而宾馆和客人之间才因为委托保管形成一种新的占有关系。因此,甲其实是窃取了宾馆“占有”中的财物,应当构成盗窃罪。换种情况,如果甲是一个火车站经营代为保管行包的个体经营者,其窃取顾客行包的行为则构成侵占罪。

再次,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对于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想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管理者发觉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公私财物,因此,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而侵占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非法以所有人的身份占有业已合法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即变“合法占有”为“非法占有”,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后。

四、本案的定性

通过以上对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分析,我们可以用一个清晰的思路对本案进行定性。

首先,本案中,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一方面,甲在取得对摩托车的控制时,并没有违反乙的意志,不能归为夺取型财产犯罪犯罪,自然也不构成盗窃罪;另一方面,乙在常理的基础上基于“甲借用摩托车会按时返还”的错误认识,“自愿”将摩托车借给甲短暂使用,是一种处分行为,与盗窃罪的构成相反。此外,从既遂的时间上来分析。盗窃的既遂通说是失控说及控制说,本案中,如果按盗窃定性,那么既遂的时间应该是乙将摩托车交付给甲的时候,这于理于法都更加说不通了。

其次,甲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甲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从乙处借得摩托车,占有了摩托车,因借用关系形成了一个代为保管的关系。但是,甲在占有摩托车之前就产生了将该摩托车据为己有的犯罪故意,其一开始占有该摩托车便构成了非法占有,这个“代为保管的关系”是由瑕疵的,与构成侵占罪所必需的由“合法占有”转为“非法占有”不符。

最后,甲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首先,甲利用乙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占有了财物。甲谎称借用摩托车,使乙陷入错误,即误认为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他人后,他人会按承诺时间归还,因而将摩托车借给甲使用,即暂时占有和即时消费。随后,甲的出卖行为则是直接以所有人占有的表现,并致使乙遭受财产损失。甲前后的行为符合“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对方基于错误处分财产——他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诈骗罪构成的要求,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注释:

张明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人民日报.2003年8月22日.

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147页第,第130页.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7页.

[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论.东京创文社.1990年版.第6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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